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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金鼎證券(股)公司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2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30735號函

委託人簽訂本契約,茲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同意證券商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 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 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證券商茲請求委託人協力 遵循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 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金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委託人 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 金發行機構、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委託人 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證券商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 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稅務識別碼、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 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資料之需要,由證券商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為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應採取必要保護 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為主管機關核准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 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五、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 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六、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證券商將無法繼續提供委 託人於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委託人於證券商所開立 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