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13年3月21日上午9時00分
起
至
113年4月23日下午3時30分
止
公開收購
說明書完整版
下載
公開收購之
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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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之履行
支付收購對價
能力證明
下載
公開收購(股)
公司Q&A
下載
應賣人應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有所有權,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不得有任何質權設定或轉讓限制。
融資買進之股票需先行還款後始得應賣。
本次公開收購應賣股數低於4股者不受理。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1827003000)。
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受委任機構將代為辦理證券交易稅之繳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
應賣人決定是否申請應賣前,應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內容並充分瞭解應賣之風險事項。當應賣人申請應賣時,視為同意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開收購人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該應賣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等股東資料,以辦理通知或其他與公開收購相關之事宜。
本次公開收購係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即同一人若有開立二個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個集保帳戶參與應賣,否則不予受理。若應賣人同時於二家以上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帳戶皆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應賣人倘先以其中一個帳戶參與應賣後,復欲以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時,應賣人應將欲交存之有價證券匯撥至前已辦理交存之帳戶後參與應賣;或撤銷前已辦理交存之有價證券後,於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但排除本國法人及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5條之6(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45條之4)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與第5款所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帳戶、信託專戶)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