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一、本公司為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如下事項:

項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
1 蒐集之目的
  1. 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與信託等相關金融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包含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信託業務;授信業務;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票券業務;投資管理;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代理與仲介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徵信;行銷;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會計與相關服務;法律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國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資料、美國稅籍編號、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地址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等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3 利用之期間 本公司將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等)及在特定目的範圍內,於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4 利用之地區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5 利用之對象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依法令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6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7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以書面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8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二、如尚有任何疑義,可登入群益金融網(www.capital.com.tw)客戶權益查詢,謝謝

三、本次活動參賽者須同意公告口數積分、獲利積分、絕對獲利積分、交易商品廣度(活動期間內交易過商品數量)、獲利因子(累計交易獲利金額/累計交易虧損金額)等資料,競賽成績表依參賽者意願決定是否公告分享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請留下個人資料,近日將派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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