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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結構型商品
交易說明 交易請填寫「以信託方式辦理結構型商品運用指示書」、「結構型商品產品說明」、「結構型商品投資人須知暨風險預告書。
交易時間 每一營業日AM9:00∼PM12:00
(請於營業時間內辦理交易指示,PM12:00以後視為次日單)。
最低承作金額 視各商品實際最低承作金額而定。
交易限制
  • 該金融商品可承作期間內,受託人得隨時視每日委託交易單之情況辦理結單作業,並向交易相對人辦理委託交易。
  • 若遇該商品因未達交易相對人承作條件限制(如最低門檻總募集金額、商品已達承作限額等)而無法新作交易,則此筆委託交易將取消,款項逕自回到客戶信託帳戶,故委託不等於成交。
  • 委託人了解本次交易指示之內容、目標、投資方針、投資風險及受益人所享有之權利、相關資料與規定,委託人已評估其潛在之風險後,自行作成獨立審慎之投資決定,願承擔該等投資風險,如有任何投資損失,概與本公司無涉。委託人瞭解本身的風險屬性檢核結果及本次申購商品之風險屬性,投資決策係依委託人最終判斷為之。
  • 本公司之金融商品或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委託人向本公司提出運用指示書後,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撤回或撤銷該筆交易指示。委託人應於交易前依自身之需求與判斷決定是否承作該筆交易。
  • 如經本公司評估投資人之指示將導致本公司營運上之風險時,本公司得拒絕辦理,並通知投資人。
  •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由受益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委託人/受益人負擔,該金融商品提解或到期時之款項應扣除稅費、信託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逕撥入委託人信託帳戶或指定銀行帳戶,其實際給付之金額依交易相對人與本公司回報為準。
  • 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告知之利害關係人交易:受理特定金錢信託客戶以本公司業務單位為交易對象承作結構型商品。